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陳龔智
- 訴訟代理人
- 蘇傳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00元,該裁定業於105 年8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8 日,上開補正期限已屆滿。詎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 紙存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