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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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