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並已於同年3 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