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唐真真
- 被告
-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9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431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62,154 元,該裁定於同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及收費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