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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丘迺琦
被告
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章
被告
吳新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陸佰陸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吳文章、吳新國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出具保證書,同意就被告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典樺公司)對伊銀行所負之一切債務,於本金新台幣(下同)9,000 萬元之限額內,與被告典樺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又被告吳文章、吳新國、典樺公司分別於100 年8 月22日、同年9 月5 日、104年5 月26日出具約定書,約定渠等對伊銀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典樺公司陸續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均約定被告典樺公司應按伊銀行所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3% 按月計付利息,且借款利率有最低限制(如附表③欄所示),到期還清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如到期不履行,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被告典樺公司另因承包屏東縣○○○○○○○○○○○○○○○○○○○○○○○○○○○○區○○○○○○○○○○○路000 號、忠孝路102 號)」,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之「東門溪排水改善工程(6K+500~9K+100 )併辦土石標售工程」,分別於103 年12月27日、104 年3 月19日、104 年5 月26日與伊銀行訂定委任保證契約,約定由伊銀行簽發上開工程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如附表編號25至43所示),被告典樺公司如未履行其與被保證機關(即屏東縣政府、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間約定應盡之義務,致伊銀行因而墊付款項時,被告典樺公司即應如數償還,並自伊銀行墊付日起支付遲延利息,墊付期間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息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遲延利息20% ,加計違約金。被告典樺公司復於104 年11月17日邀同被告吳文章、吳新國為連帶保證人,與伊銀行簽訂綜合授信契約,約定總授信額度為4,000 萬元,被告典樺公司如未履行其與被保證機關間約定應盡之義務,致伊銀行因而墊付款項時,被告典樺公司即應如數償還,並自伊銀行墊付日起至償還日止,按伊銀行墊款日基準利率加年利率4.5%計算利息,並按原委任保證契約加計違約金。

㈡惟被告典樺公司就上開借款部分自105 年6 月3 日起未依約付息,其所欠本金如附表編號1 至24①欄所示,復未履行其與被保證機關間約定應盡之義務,致伊銀行於同年10月19日墊付如附表編號24至32①欄所示之金額、於同年12月2 日墊付如附表編號33至43①欄所示之金額,就本金部分合計積欠伊銀行3,661 萬元,則伊銀行得依上開消費借貸、委任保證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委任保證申請書、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新台幣/ 外幣保證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匯款申請書回條、支票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149 、181 至303 、315 至323 ),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保證、委任保證及綜合授信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661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編│ ① │利息(自各該②欄所示之日│違約金(自各該④│ 備 註 ││ │尚欠本金金額│起至清償日止,按各該③欄│欄所示之日起至清│ ││ │ │所示之利率計算) │償日止,逾期在6 │ ││ │ │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列年利率10% ,超│ ││ │ │ │過6 個月部分按左│ ││ │ │ │列年利率20% 計算│ ││ │ │ │) │ ││號│ ├─────┬──────┼────────┼─────┬─────┬────────────┤│ │ │ ② │ ③ │ ④ │ 借款日/ │ 到期日 │ ││ │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 墊款日 │ │ │├─┼──────┼─────┼──────┼────────┼─────┼─────┼────────────┤│ 1│ 387,000│105.06.24 │ 2.50 │105.07.25 │104.07.24 │105.07.24 │ │├─┼──────┼─────┼──────┼────────┼─────┼─────┼────────────┤│ 2│ 300,000│105.07.03 │ 2.50 │105.08.04 │104.08.03 │105.08.03 │ │├─┼──────┼─────┼──────┼────────┼─────┼─────┼────────────┤│ 3│ 657,000│105.06.27 │ 2.43 │105.07.28 │105.01.08 │105.07.08 │原借款金額780,000元 │├─┼──────┼─────┼──────┼────────┼─────┼─────┼────────────┤│ 4│ 240,000│105.06.18 │ 2.43 │105.07.19 │105.01.18 │105.07.18 │ │├─┼──────┼─────┼──────┼────────┼─────┼─────┼────────────┤│ 5│ 510,000│105.06.03 │ 2.43 │105.07.04 │105.02.03 │105.08.03 │ │├─┼──────┼─────┼──────┼────────┼─────┼─────┼────────────┤│ 6│ 270,000│105.07.04 │ 2.43 │105.08.05 │105.02.04 │105.08.04 │ │├─┼──────┼─────┼──────┼────────┼─────┼─────┼────────────┤│ 7│ 108,000│105.07.04 │ 2.43 │105.08.05 │105.03.04 │105.09.04 │ │├─┼──────┼─────┼──────┼────────┼─────┼─────┼────────────┤│ 8│ 435,000│105.06.11 │ 2.43 │105.07.12 │105.04.11 │105.10.11 │ │├─┼──────┼─────┼──────┼────────┼─────┼─────┼────────────┤│ 9│ 507,000│105.06.29 │ 2.43 │105.07.30 │105.04.29 │105.10.29 │ │├─┼──────┼─────┼──────┼────────┼─────┼─────┼────────────┤│10│ 149,400│105.06.05 │ 2.43 │105.07.06 │105.05.05 │105.11.05 │ │├─┼──────┼─────┼──────┼────────┼─────┼─────┼────────────┤│11│ 480,000│105.06.24 │ 2.43 │105.07.25 │105.06.24 │105.12.24 │ │├─┼──────┼─────┼──────┼────────┼─────┼─────┼────────────┤│12│ 1,140,000│105.06.19 │ 2.43 │105.07.20 │105.01.19 │105.07.19 │ │├─┼──────┼─────┼──────┼────────┼─────┼─────┼────────────┤│13│ 903,000│105.06.24 │ 2.50 │105.07.25 │104.07.24 │105.07.24 │ │├─┼──────┼─────┼──────┼────────┼─────┼─────┼────────────┤│14│ 700,000│105.06.03 │ 2.50 │105.07.04 │104.08.03 │105.08.03 │ │├─┼──────┼─────┼──────┼────────┼─────┼─────┼────────────┤│15│ 1,533,000│105.06.27 │ 2.43 │105.07.28 │105.01.08 │105.07.08 │原借款金額1,820,000 元 │├─┼──────┼─────┼──────┼────────┼─────┼─────┼────────────┤│16│ 560,000│105.06.18 │ 2.43 │105.07.19 │105.01.18 │105.07.18 │ │├─┼──────┼─────┼──────┼────────┼─────┼─────┼────────────┤│17│ 2,660,000│105.06.19 │ 2.43 │105.07.20 │105.01.19 │105.07.19 │ │├─┼──────┼─────┼──────┼────────┼─────┼─────┼────────────┤│18│ 1,190,000│105.06.03 │ 2.43 │105.07.04 │105.02.03 │105.08.03 │ │├─┼──────┼─────┼──────┼────────┼─────┼─────┼────────────┤│19│ 630,000│105.06.04 │ 2.43 │105.07.05 │105.02.04 │105.08.04 │ │├─┼──────┼─────┼──────┼────────┼─────┼─────┼────────────┤│20│ 252,000│105.06.04 │ 2.43 │105.07.05 │105.03.04 │105.09.04 │ │├─┼──────┼─────┼──────┼────────┼─────┼─────┼────────────┤│21│ 1,015,000│105.06.11 │ 2.43 │105.07.12 │105.04.11 │105.10.11 │ │├─┼──────┼─────┼──────┼────────┼─────┼─────┼────────────┤│22│ 1,183,000│105.06.29 │ 2.43 │105.07.30 │105.04.29 │105.10.29 │ │├─┼──────┼─────┼──────┼────────┼─────┼─────┼────────────┤│23│ 348,600│105.06.05 │ 2.43 │105.07.06 │105.05.05 │105.11.05 │ │├─┼──────┼─────┼──────┼────────┼─────┼─────┼────────────┤│24│ 1,120,000│105.06.24 │ 2.43 │105.07.25 │105.06.24 │105.12.24 │ │├─┼──────┼─────┼──────┼────────┼─────┼─────┼────────────┤│25│ 275,000│105.10.19 │ 7.10 │105.11.20 │105.10.19 │105.10.19 │屏東縣政府「屏東菸廠中山│├─┼──────┼─────┼──────┼────────┼─────┼─────┤堂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履││26│ 275,000│105.10.19 │ 7.10 │105.11.20 │105.10.19 │105.10.19 │約保證金,共1,100,000 元│├─┼──────┼─────┼──────┼────────┼─────┼─────┤ ││27│ 275,000│105.10.19 │ 7.10 │105.11.20 │105.10.19 │105.10.19 │ │├─┼──────┼─────┼──────┼────────┼─────┼─────┤ ││28│ 275,000│105.10.19 │ 7.10 │105.11.20 │105.10.19 │105.10.19 │ │├─┼──────┼─────┼──────┼────────┼─────┼─────┼────────────┤│29│ 207,500│105.10.19 │ 7.10 │105.11.20 │105.10.19 │105.10.19 │屏東縣政府「崇仁眷村成功│├─┼──────┼─────┼──────┼────────┼─────┼─────┤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成功││30│ 207,500│105.10.19 │ 7.10 │105.11.20 │105.10.19 │105.10.19 │路146 號、忠孝路102 號)│├─┼──────┼─────┼──────┼────────┼─────┼─────┤」之履約保證金,共830,00││31│ 207,500│105.10.19 │ 7.10 │105.11.20 │105.10.19 │105.10.19 │0 元 │├─┼──────┼─────┼──────┼────────┼─────┼─────┤ ││32│ 207,500│105.10.19 │ 7.10 │105.11.20 │105.10.19 │105.10.19 │ │├─┼──────┼─────┼──────┼────────┼─────┼─────┼────────────┤│33│ 3,250,000│105.12.02 │ 7.10 │106.01.03 │105.12.02 │105.12.02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東門溪排水改善工程(6K+5││34│ 3,250,000│105.12.02 │ 7.10 │106.01.03 │105.12.02 │105.12.02 │00~9K+100 )併辦土石標售│├─┼──────┼─────┼──────┼────────┼─────┼─────┤工程」之履約保證金,共13││35│ 3,250,000│105.12.02 │ 7.10 │106.01.03 │105.12.02 │105.12.02 │,536,000元 │├─┼──────┼─────┼──────┼────────┼─────┼─────┤ ││36│ 3,250,000│105.12.02 │ 7.10 │106.01.03 │105.12.02 │105.12.02 │ │├─┼──────┼─────┼──────┼────────┼─────┼─────┤ ││37│ 134,000│105.12.02 │ 7.10 │106.01.03 │105.12.02 │105.12.02 │ │├─┼──────┼─────┼──────┼────────┼─────┼─────┤ ││38│ 134,000│105.12.02 │ 7.10 │106.01.03 │105.12.02 │105.12.02 │ │├─┼──────┼─────┼──────┼────────┼─────┼─────┤ ││39│ 134,000│105.12.02 │ 7.10 │106.01.03 │105.12.02 │105.12.02 │ │├─┼──────┼─────┼──────┼────────┼─────┼─────┤ ││40│ 1,000,000│105.12.02 │ 7.10 │106.01.03 │105.12.02 │105.12.02 │ │├─┼──────┼─────┼──────┼────────┼─────┼─────┤ ││41│ 1,000,000│105.12.02 │ 7.10 │106.01.03 │105.12.02 │105.12.02 │ │├─┼──────┼─────┼──────┼────────┼─────┼─────┤ ││42│ 1,000,000│105.12.02 │ 7.10 │106.01.03 │105.12.02 │105.12.02 │ │├─┼──────┼─────┼──────┼────────┼─────┼─────┤ ││43│ 1,000,000│105.12.02 │ 7.10 │106.01.03 │105.12.02 │105.12.02 │ │├─┼──────┼─────┴──────┴────────┴─────┴─────┴────────────┤│合│ 36,610,000│ ││計│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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