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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8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翁忠志
被告
德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鵬升
被告
陳茂紘

      陳劉瑞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捌佰壹拾柒萬貳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曾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憑,則本院對之自有管轄權。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68,172,839元本息及違約金,於訴狀送達後,將利息由按固定利率計算改為按機動利率計算,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次,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德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星公司)邀同被告陳鵬升、陳茂紘、陳劉瑞娥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12月29日及105 年1 月5 日向伊銀行借款共73,000,000元,各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經被告共同簽發本票4 紙交付伊銀行收執。詎被告德星公司自105 年7 月5 日起,即未再繳納利息,且於105 年7 月29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約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合計68,172,83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則伊銀行自得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68,172,83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信契約書各4 件、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連帶保證書各1 件、催收款項呆帳全部資料查詢單11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借款明細)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  款  期  間  │  約  定  利  息    │ 約 定 違 約 金 │   備  考     │
├──┼──────┼─────────┼──────────┼────────┼───────┤
│    │            │自105 年1 月5日起 │原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如逾期付息或到期│被告共同簽發金│
│ 1 │32,500,000元│至106 年1 月5日止 │標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日未履行債務,逾│額32,500,000元│
│    │            │                  │438 計算,並隨原告銀│期在6 個月以內部│之本票1 紙    │
│    │            │                  │行該月指標利率調整而│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調整(105 年1 月5日 │之10,超過6 個月│              │
│    │            │                  │之利率為週年百分之1.│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                  │3 加1.438 即週年利率│分之20,加計違約│              │
│    │            │                  │百分之2.738 )      │金              │              │
├──┼──────┼─────────┼──────────┼────────┼───────┤
│    │            │自105 年1 月5日起 │原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如逾期付息或到期│被告共同簽發金│
│ 2 │13,000,000元│至106 年1 月5日止 │標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日未履行債務,逾│額13,000,000元│
│    │            │                  │438 計算,並隨原告銀│期在6 個月以內部│之本票1 紙    │
│    │            │                  │行該月指標利率調整而│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調整(105 年1 月5日 │之10,超過6 個月│              │
│    │            │                  │之利率為週年百分之1.│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                  │3 加1.438 即週年利率│分之20,加計違約│              │
│    │            │                  │百分之2.738 )      │金              │              │
├──┼──────┼─────────┼──────────┼────────┼───────┤
│    │            │自104 年10月19日起│原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如逾期付息或到期│被告共同簽發金│
│ 3 │15,000,000元│至105 年10月19日止│標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日未履行債務,逾│額15,000,000元│
│    │            │                  │438 計算,並隨原告銀│期在6 個月以內部│之本票1 紙    │
│    │            │                  │行該月指標利率調整而│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調整(104 年10月19日│之10,超過6 個月│              │
│    │            │                  │之利率為週年百分之1.│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                  │3 加1.438 即週年利率│分之20,加計違約│              │
│    │            │                  │百分之2.738 )      │金              │              │
├──┼──────┼─────────┼──────────┼────────┼───────┤
│    │            │自發票日起至107 年│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週│如逾期付息或到期│被告共同簽發金│
│ 4 │2,500,000 元│12月28日止        │年百分之2 計算,並隨│日未履行債務,逾│額12,500,000元│
│    │            │                  │原告銀行基準利率調整│期在6 個月以內部│之本票1 紙    │
│    │            │                  │而調整(104 年12月29│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日之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之10,超過6 個月│              │
│    │            │                  │2.59加2 即週年百分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                  │4.59)              │分之20,加計違約│              │
│    │            │                  │                    │金              │              │
├──┼──────┼─────────┼──────────┼────────┤              │
│    │            │自發票日起至105 年│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週│如逾期付息或到期│              │
│ 5 │10,000,000元│10月28日止        │年百分之2 計算,並隨│日未履行債務,逾│              │
│    │            │                  │原告銀行基準利率調整│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                  │而調整(104 年12月29│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日之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之10,超過6 個月│              │
│    │            │                  │2.59加2 即週年百分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                  │4.59)              │分之20,加計違約│              │
│    │            │                  │                    │金              │              │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備考  │
├──┼───────┼──────────────────┼────────────┼────┤
│    │              │自105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自105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        │
│ 1 │32,500,000元  │利率百分之2.528 計算之利息(利率按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週年百分之│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1.438 計算,並隨原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標利率調整而調整)。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05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自105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        │
│ 2 │13,000,000元  │利率百分之2.528 計算之利息(利率按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週年百分之│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1.438 計算,並隨原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標利率調整而調整)。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05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自105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        │
│ 3 │12,041,175 元 │利率百分之2.528 計算之利息(利率按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週年百分之│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1.438 計算,並隨原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標利率調整而調整)。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05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自105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        │
│ 4 │631,664 元    │利率百分之4.59計算之利息(利率按原告│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銀行基準利率加週年百分之2 計算,並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原告銀行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      │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05 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自105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        │
│ 5 │10,000,000元  │利率百分之4.59計算之利息(利率按原告│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銀行基準利率加週年百分之2 計算,並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原告銀行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      │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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