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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涂裕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5 年4 月2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莊連城│玉山銀行│104年12月5日  │76,274 元 │CA6714525 │五陽電業│
│      │      │屏東分行│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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