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許雅云 相 對 人 尼克瘋耳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五年四月七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特休假新臺幣(下同)13,200元,詎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並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13,200元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勞 工 法 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