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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請人
陳榮貴
相對人
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對人同意於一0五年五月二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5 年4 月21 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5年5 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資新臺幣(下同)28萬元,詎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給付任何款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於105 年5 月20日前應給付聲請人28萬元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勞 工 法 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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