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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5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39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榮傑
債務人
瀧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庠菘
債務人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539號│├──┬─────┬───────┬─────┬───────┤│編號│ 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自民國103 年5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530,821元 │月2 日起││計算│├──┼─────┼───────┼─────┼───────┤│002 │新臺幣│自民國103 年6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307,573元 │月3 日起││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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