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89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柯水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