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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春招

  • 當事人
    藻安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藻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及收款對帳單總未清金額表,就其中請求金額新臺幣546,320 元部分,尚無從確認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故請提出與債務人間之買賣契約,或有債務人簽章之貨運簽單、訂貨簽單、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足以確認各筆款項與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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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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