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1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6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邁迪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靜
上列聲請人與黃俊智即泰豊商行即泰豊動物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請求黃俊智即泰豊商行即泰豊動物醫院給付貨款新臺幣10,000元,然所附證明文件,即請款單、簽收單及出貨單上之客戶名稱為泰豊動物醫院,故請釋明得對黃俊智即泰豊商行請求給付貨款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查報泰豊動物醫院之組織型態,並提出其營業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