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給付新臺幣100 萬元部分,利息起算日是否確為民國105 年11月27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建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