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債 權 人 郭建成 債 務 人 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