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3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美汝即協成免洗餐具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國仁醫院、貝安股份有限公司、洪豐建即國新診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國仁醫院、國新診所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名稱:國新診所之請求單、名稱:貝安(股)公司之請款單及貨款展延通知函,尚無從推知債務人國仁醫院、貝安股份有限公司、洪豐建即國新診所應共同給付欠款之情事。故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等三人應就國新診所、貝安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之欠款負共同清償責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買賣契約)
三、請提出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鍾佳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