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3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嚴南泰即南泰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國仁醫院、貝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國仁醫院、貝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釋明是否連帶給付、請求權依據及國仁醫院、貝安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型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5 年12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