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8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帕安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樂活南灣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樂活南灣有限公司終止租約之催告函或協議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