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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債 權 人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債 務 人
陳茂林即陳省粒
丘德爭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玉山當鋪」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玉山當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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