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笠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王彩霞即弘泰技術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弘泰技術工程行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以確認其係合夥或獨資組織型態),併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若弘泰技術工程行之負責人有異動,應改列最新之負責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