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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惠琅

  • 當事人
    亞德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德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家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3 條、第205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家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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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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