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德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家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3 條、第205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家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