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聲請人大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