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郭榮傑
- 債務人
- 瀧灞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庠菘
- 債務人
- 郭芃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5 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14,000元 │自民國104 年10月20日起│4.96│自民國104 年10月21日起 │├──┼───────┼───────────┼─────────┼────────────┤│002 │456,000元 │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