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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榮傑
債務人
瀧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庠菘
債務人
郭芃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5 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14,000元 │自民國104 年10月20日起│4.96│自民國104 年10月21日起 │├──┼───────┼───────────┼─────────┼────────────┤│002 │456,000元 │同上│同上│同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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