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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眾益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忠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即總請款單、本票及切結書,聲請人請求給付之金額為總請款單上所列622,205 元,然總請款單之客戶名稱為耀陞營造有限公司,且無債務人洪忠信之簽章。又債務人洪忠信簽立之本票及切結書所載金額均為622,000 元,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洪忠信給付622,205 元之請求權依據。

二、另本票之發票日與切結書所載日期均為106 年4 月29日,故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忠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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