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眾益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忠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即總請款單、本票及切結書,聲請人請求給付之金額為總請款單上所列622,205 元,然總請款單之客戶名稱為耀陞營造有限公司,且無債務人洪忠信之簽章。又債務人洪忠信簽立之本票及切結書所載金額均為622,000 元,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洪忠信給付622,205 元之請求權依據。
二、另本票之發票日與切結書所載日期均為106 年4 月29日,故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忠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