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號
- 債權人
- 澤霖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文
- 債務人
- 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讚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