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旺勝環保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