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4號聲 請 人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彰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忠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請求原因及事實與所附證明未附有加速條款(債務人之約定債款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請釋明請求借款已屆清償期之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忠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