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5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南詒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即南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即買賣協議書,關於支付價款方式有抵付、代償及支付現金等方式,故請提出已代償及已給付款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即債權人南詒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