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5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南詒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即南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鐘建福、陳惠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鐘建福、陳惠珍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主張本件租賃標的可能因抵押權人聲請依法除去租賃,而致聲請人有無法使用之情。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公證書、租賃契約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105 年5 月13日屏院進民執德字第105 司執4959號函等,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即有已受損害之事實,聲請人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更具體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5 年7 月2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