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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宗益
債務人
威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編號│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001 │ 99,500元 │自民國105年5月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002 │300,000元 │自民國105年5月2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003 │ 98,500元 │自民國105年6月6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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