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92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昱瑋即進昱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九線C2隧道標工務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證明文件觀之,尚難確認聲請人與債務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九線C2隧道標工務所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833,431 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債務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九線C2隧道標工務所之法人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九線C2隧道標工務所係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支機構,是否僅以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之債務人?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