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44號
- 債權人
- 泰昌行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威揚
- 債務人
- 尚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水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