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6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羅達生 代 理 人 楊碧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補助款新臺幣(下同)22,483,231元、2,838,831 元已匯予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收據明細) 四、請釋明懲罰性利息460,011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