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永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故請提出永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後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原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應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896,000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於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勞資糾紛協調不成立證明書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