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立盛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鈁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尚無從推知買賣契約是否成立,故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請款單或發票明細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