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立盛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鈁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川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物文件,難認其請求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並提出債務人林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