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錢士元
- 當事人禾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3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禾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士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吳鳳櫻、曾景勳、曾秀靜、曾秀鈺(前列四人均為曾坤榮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曾坤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曾坤榮之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二、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等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更正本件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坤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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