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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錢士元

  • 當事人
    禾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3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禾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士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吳鳳櫻即曾坤榮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吳鳳櫻即曾坤榮之繼承人等間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被繼承人曾坤榮所欠之借款新臺幣720 萬元。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被繼承人曾坤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曾坤榮之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回覆函,亦未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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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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