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建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凱民即鋼鼎工程行、黃世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就日薪為新臺幣(下同)2,500 元之部分,與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會議紀錄之勞方主張日薪為1,800 元之陳述有所出入。故請釋明請求依日薪2,500 元計算短少薪資、6%勞退金未提繳損失以75,000元計算及資遣費為18,750元,暨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日薪為2,500 元之薪資單或所得稅繳稅證明單據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凱民、黃世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