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尤勝利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111 號函通知8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及匯誠第一、第二資產管理有限股份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同意之人數未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扣除勞、健費平均為新台幣(下同)34,500元,有其薪資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在職證明附卷可稽,堪信為真。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居住於母親李○好所有之屋,每月須幫忙分擔房貸4,096 元,另有其父母及3 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放款利息收據及戶籍謄本為證,堪認實在,又上開房貸支出係維持其一家人住居之需求,又未逾一般家庭租屋行情,等同於房租之房屋使用費,應得准其另予列計。另審酌債務人之母李○好(46年生)、債務人之父尤○興(42年生),皆年歲已高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6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扣除尤○興每月領有敬老年金3,500 元,由義務人及其兄共3 人平均負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父母之扶養費6,465 元【計算式:(11448 ×2 -3500)÷3 =64 65】,此外,債務人之長女尤○容(96年生)、長子尤○鈞(97年生)、次子尤○宏(101 年生),均尚未成年且尚在學,依上開標準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為17,172元(11448 ×3 ÷2 =17172 ) ,惟債務人主張每月僅須負擔父母、子女扶養費共15,000元,且其個人之生活費亦僅需9,400 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房貸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8,496元(9400+4096+15000 =28496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22日附卷可憑。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484,000 元(34500 ×72 =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2,051,712 元(28496 ×72=0000000),餘額432,2 88 元,僅需其中5 分之4 即345,830 元(432288×4/5 =3 45830,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 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432,000 元(600072=432000),較345,830元高出86,170元 ,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6,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0.99% │ │5.債務總金額:1,394,004元 │ │6.清償總金額:432,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清償總額 │ ├──┼────────┼─────┼─────┼──────┼─────┤ │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09,685 │ 15.04% │ 902 │ 64,9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30,059 │ 2.16% │ 129 │ 9,2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0,466 │ 1.47% │ 88 │ 6,3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71,446 │ 12.3% │ 738 │ 53,1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892,604 │ 64.03% │ 3,842 │ 276,624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10,851 │ 0.78% │ 47 │ 3,384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7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26,750 │ 1.92% │ 115 │ 8,2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 32,143 │ 2.31% │ 139 │ 10,0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1,394,004 │ 100% │ 6,000 │ 432,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