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許禎芳 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0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119 號函通知2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因全體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又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與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期數部分改變,而兩階段之每期償還金額未變動,故無另送表決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啟順食品有限公司擔任業務,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36,533元,有其薪資單、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為真。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健保費1,169 元,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35,364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7,000 元,個人必要生活費需11,448元,另有2 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長子辜○宏(85年生)雖已成年惟其尚在學且無收入,仍有受扶養之必要,又次子辜○誌(90年生)尚未成年且無收入,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為11,448元(11448 ×2 ÷2 =11448 ),即長子、次子各5,724 元。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9,896元(11448 +7000+11448 =29896 )。惟於辜○宏畢業後,債務人即無須再支付其長子扶養費,屆時(約6 個月後)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即減為每月24,172元(29896 -5724=24172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新光人壽保險解約金69,174元外無其他可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30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計2,546,208 元(35364×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774,728 元(29896 ×6 +24172 ×66=0000000 )後,尚餘771,480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 69,174元,總計840,654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756,589 元(840654×9/10=756589,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 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795,384 元(58006 +11524 ×66=795384),已較756,589 元高出38,795元,且債務人 已將上開保單解約金攤提於每期還款金額,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6期每期(月)5,800 元,第7-72期每期(月)11,524元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2.01% │ │5.債務總金額:3,613,040元 │ │6.清償總金額:795,384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 │ 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 │ 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 │ 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6 期│第7-72期清│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額│償金額 │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544,457 │ 98.1% │ 5,690 │ 11,305 │ 780,27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68,583 │ 1.9% │ 110 │ 219 │ 15,114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3,613,040 │ 100% │ 5,800 │ 11,524 │ 795,384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