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德安
- 代理人
- 李靜怡律師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行正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 債權人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債權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真樹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債權人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債權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譯慶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彬
- 債權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 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1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11月21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121 號函,命13位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其中除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3 、5 、13號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外,其餘8 位債權人皆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57.18 %),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現為臨時清潔工,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16,000元,名下無財產,有在職證明、薪資單及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表附卷可憑。又債務人主張其目前居住之屋係其父親劉○民所有,供其無償使用,無須負擔租金,另審酌債務人之母曾○香(28年生),年屆79歲高齡且名下財產亦僅有汽車乙輛,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債務人應與其兄弟共3 人平均分擔扶養費,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計算,惟應扣除曾○香美月領有身心障礙補助金4,876 元,債務人應分擔之扶養費為2,191 元【(11448 -4876)÷3 =2191】,此外,自己每月所需必要生活費為9,000 元,低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1,191元(9000+2191=11191 ),以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16,000元)觀之,堪認其所提更生方案應有履行之可能。此外,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1 項規定,裁定認可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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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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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000 元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4.14% │
│5.債務總金額:6,961,923元 │
│6.清償總金額:288,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 位受償。 │
│9.原債權表編號8號債權人台灣之星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 │
│ 1月17日將債權全數讓與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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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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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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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96,177 │17.18% │ 687 │ 49,4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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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92,141 │14.25% │ 570 │ 41,0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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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花旗(台灣)商業│ 464,751 │ 6.68% │ 267 │ 19,224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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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3,069,710 │44.09% │ 1,764 │ 127,008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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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321,118 │ 4.61% │ 184 │ 13,2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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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 52,041 │ 0.75% │ 30 │ 2,160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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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 222,499 │ 3.2% │ 128 │ 9,216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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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8 │馨琳揚企業顧問股│ 12,451 │ 0.18% │ 7 │ 50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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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 9,333 │ 0.13% │ 5 │ 360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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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580,155 │ 8.33% │ 333 │ 23,976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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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17,897 │ 0.26% │ 11 │ 7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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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 16,973 │ 0.24% │ 10 │ 7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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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6,677 │ 0.1% │ 4 │ 288 │
│ │ │ │ │ │ │
├──┼────────┼─────┼────┼────┼─────┤
│合計│ │6,961,923 │ 100% │ 4,000 │ 288,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