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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宋妍萩即宋仁香
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黃盈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孟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其中第1 至30期每期清償新台幣( 下同)7,960 元,第31至72期每期清償10,330元,總清償金額672,66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7.87%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122 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可決。

四、經查:

㈠債務人自陳其原於屏東縣內埔鄉私立小博士幼兒園擔任幼童車司機,平均每月所得約為15,840元,另有兼任客語老師之鐘點費,平均每月5,180 元,合計每月約有21,020元,惟因債務人已63歲不適宜再擔任幼童車司機,故幼兒園僅聘用債務人至106 年12月31日止,自107 年開始即已無任何工作收入等情經債務人陳述明白。然因債務人之亡夫黃○光為退休之警務人員,故債務人自107 年1 月起每月可領取20,109元之遺族領受月撫慰金,且自109 年7 月起債務人屆滿65歲即符合領取老年年金之資格,按其投保之金額每月可領取2,377 元,亦有屏東縣政府、銓敘部公函各一紙、黃○光生前領取半年退休金數額之核算單、退休金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應屬無訛,爰以20,109元為其目前每月可支配所得。並自109 年7 月起以22,486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之父宋○光(18年出生),年約89歲,102 至104 年所得僅為46元,名下雖有不動產,亦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 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惟其中部分不動產係供債務人及其父居住,於未經變價前,難認宋○光得用以支出生活開銷,故可認其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又宋○光之扶養義務應由債務人及其弟妹5 人共同負擔。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核算,扣除其每月領有老農漁津貼7,256 元後,債務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699 元(計算式:【11,448-7,256 】÷6 =69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以每月699 元列計其應負擔宋○光之扶養費數額。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1,44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復未逾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設有明文。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73,997元。參照上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621,679元【計算式:73997 +(20109 ×30)+( 22486×42) =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扶養費1,874,584 元【計算式:(11448 +699 )×72=874584】,所剩747,095 元【計算式:0000000 -874584=747095】,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672,386 元【計算式:747059×9/10=6 72386 】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672,660 元,已高出274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五、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第1至30期,每期(月)清償金額7,960 元 ││第31至72期,每期(月)清償金額10,33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7.87 % ││5.債務總金額:8,546,294元。 ││6.清償總金額:672,66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 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第1 至30期│第31至72期│6 年清償總││ │ │ │每期金額 │每期金額 │額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324,672│ 303│ 393│ 25,59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乙○(台灣)商業│ 87,379│ 81│ 105│ 6,840││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31,960│ 29│ 38│ 2,46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72,582│ 347│ 451│ 29,35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94,646│ 275│ 356│ 23,202││ │有限公司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1,121,590│ 1,044│ 1,355│ 88,230││ │有限公司 │ │ │ │ │├──┼────────┼─────┼─────┼─────┼─────┤│ 7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 234,201│ 218│ 283│ 18,426││ │有限公司 │ │ │ │ │├──┼────────┼─────┼─────┼─────┼─────┤│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573,118│ 534│ 693│ 45,126││ │有限公司 │ │ │ │ │├──┼────────┼─────┼─────┼─────┼─────┤│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2,084,824│ 1,941│ 2,520│ 164,070││ │有限公司 │ │ │ │ │├──┼────────┼─────┼─────┼─────┼─────┤│10 │甲○○○資產管理│ 596,479│ 556│ 721│ 46,96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181,899│ 170│ 220│ 14,340││ │份有限公司 │ │ │ │ │├──┼────────┼─────┼─────┼─────┼─────┤│1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311,471│ 290│ 376│ 24,49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298,806│ 1,210│ 1,570│ 102,240││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47,519│ 603│ 783│ 50,97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282,654│ 263│ 342│ 22,254││ │有限公司 │ │ │ │ │├──┼────────┼─────┼─────┼─────┼─────┤│16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 61,480│ 57│ 74│ 4,818││ │公司 │ │ │ │ │├──┼────────┼─────┼─────┼─────┼─────┤│1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8,976│ 18│ 23│ 1,50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8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6,880│ 21│ 27│ 1,764││ │公司 │ │ │ │ │├──┼────────┼─────┼─────┼─────┼─────┤│ │ │ │ │ │ ││總計│ │ 8,546,294│ 7,960│ 10,330│ 672,660│└──┴────────┴─────┴─────┴─────┴─────┘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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