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玉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燿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呂淑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第62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3,255元,總清償金額954,36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6.92%。嗣經本院於106 年10月6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司執消債更124 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渠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除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均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業已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達到76.88 %【計算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1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1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6.0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4.54 )=76.88 】,是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三、經查: ㈠債務人自陳其現於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2,000元,加班時數每月不一,每月可領取之加班費數額不一,此外還有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核算後平均每月約可增加6,615 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單附卷可稽,惟尚須扣除勞保費、健保費、福利金共計902 元,爰以27,713元(計算式:22000 +6615-902 =27713 )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陳報其與兩位胞弟,依法應共同扶養其母孫○露(43年生),有卷內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憑,經查孫○露於103 至105 年度間僅103 年有1,242 元之所得資料,其名下雖有89年間出廠之自用小客車1 輛,惟上開車輛出廠已逾18年,遠超過使用年限,折舊後已無甚價值,從而堪認其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如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7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38元計算,債務人原須分擔其母之扶養費4,129 元【計算式:12388 ÷3 =4129】 ,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僅分擔母親之扶養費3,000 元,應屬可採,據上所陳,爰以3,000 元作為債務人扶養其母親之費用。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1,44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且未逾上開最低生活標準,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上開收支數額經核算後雖尚不足清償每月13,255元之更生方案,惟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投保之所有保單價值合計為105,170 元,業據債務人同意將上開保單價值之數額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從而每期清償金額可提高為13,255元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以前揭收支數額堪認更生方案尚無履行不能之情事存在【計算式:27713 -3000-11448 =13265 】。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13,255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6.92 % │ │5.債務總金額:3,545,334元。 │ │6.清償總金額:954,36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250,382│ 936│ 67,39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66,145│ 1,743│ 125,4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569,415│ 2,129│ 153,288│ │ │有限公司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65,168│ 1,739│ 125,2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569,735│ 2,130│ 153,360│ │ │公司 │ │ │ │ ├──┼────────┼──────┼─────┼──────┤ │ 6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1,224,489│ 4,578│ 329,61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3,545,334│ 13,255│ 954,36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