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佩玟 代 理 人 陳家暄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0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129 號函通知1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10、11、14之債權人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嘉一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7,711元(已扣除勞健保),有其薪資明細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及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萬丹鄉居住,該屋為其配偶之父所有,供其等無償居住,無須支付租金,另有2 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戶籍謄本及學費繳費單為證,審酌債務人之長子陳○亨(96年生)、長女陳○妤(90年生),皆未成年且尚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為11,448元(11448 ×2 ÷2 =11448 ),此外,債務人之母邱○梅(41年生),年屆65歲且名下無財產,應有受扶養之必要,依上開標準由債務人與其兄弟姊妺共6 人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之扶養費為1,908 元(11448 ÷6 =1908),惟債務人主張每月所需 負擔之子女扶養費為11,000元、母親扶養費1,500 元及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11,448元,均未高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因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3,948元(11448 +11000 +1500=23948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69,100元外,無其他可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13日陳報狀及債務人106 年1 月25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1,995,192元(27711×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1,724,256 元(23948 ×72=0000000 )後, 尚餘270,936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69,100 元,總計340,036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306,032 元(340036 ×9/10=3 06035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24,000 元(450072=324000),已較306,032 元高出17,968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500 元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08% │ │5.債務總金額:6,378,867元 │ │6.清償總金額:324,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 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額│ │ ├──┼────────┼─────┼────┼────┼─────┤ │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180,933 │ 2.84% │ 128 │ 9,2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甲○(台灣)商業│ 149,820 │ 2.35% │ 106 │ 7,632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66,116 │ 2.6% │ 117 │ 8,424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09,425 │ 3.28% │ 147 │ 10,5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35,023 │ 2.12% │ 95 │ 6,840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76,592 │ 4.34% │ 195 │ 14,040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244,641 │35.19% │ 1,584 │114,0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967,879 │15.17% │ 683 │ 49,1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609,639 │ 9.56% │ 430 │ 30,9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244,107 │ 3.83% │ 172 │ 12,3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121,316 │ 1.9% │ 86 │ 6,1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 139,845 │ 2.19% │ 99 │ 7,1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241,302 │ 3.78% │ 170 │ 12,240 │ │ │ │ │ │ │ │ ├──┼────────┼─────┼────┼────┼─────┤ │14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 259,311 │ 4.07% │ 183 │ 13,1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432,918 │ 6.79% │ 305 │ 21,960 │ │ │公司 │ │ │ │ │ ├──┼────────┼─────┼────┼────┼─────┤ │合計│ │6,378,867 │ 100% │ 4,500 │324,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