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2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惠娟
即債務人
保 證 人 林雲菊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宗言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權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債權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133 號函通知13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9 、11、13之債權人,逾期不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幸福時光早午餐店擔任服務員,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6,800元,有在職證明、薪資單附卷可憑,堪認為實在,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保費1,222 元及健保費642 元,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14,936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與配偶於屏東縣租屋居住,每月租金3,000 元,並有未成年之子鍾○州(91年生)須其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子尚年幼,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為5,724 元,惟其主張每月僅負擔扶養費3,524 元、自己每月生活費用僅需9,853 元,均低於上開標準,尚屬可採。又上開租金亦應由債務人與配偶平均分擔,則債務人應負擔房租部分為1,500 元,依此,債務人自己(含租金之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每月為14,877元(9853+3524+1500=14877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保險解約金718,897 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三商美邦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2 日陳報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26日陳報狀、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29日陳報狀及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月9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433,856 元(14936 ×96=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428,192 元(14877 ×96=0000000 ),剩5,664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718,897 元,總計724,561 元(5664 +718897 =724561),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652,105 元(724561×9/10=652105,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原應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惟債務人之清算財產高達718,897 元,故本件債務人應至少清償718,897 元始不違反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而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已達718,897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債務人雖同意將其保單解約金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惟有履行不能之虞,就此,債務人徵得其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友人乙○○同意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固定薪資收入(每月約5 、6 萬元),復無不良之金融信用,有在職證明書、財團法人聯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及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憑,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㈣又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之最低清償總額,故得延長其清償期為8 年,併予敘明。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薪資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復徵得有薪資固定收入之乙○○同意擔任保證人,足可確保其所提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95期每期(月)7,488 元,第96期每期(月)7,537元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0.46% ││5.債務總金額:6,874,982元 ││6.清償總金額:718,897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 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 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 進位受償。 ││9.保證人 乙○○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95期│第96期清償│ 清償總額 ││ │ │ │ │清償金額│金額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343,172 │19.54% │ 1,463 │ 1,473 │ 140,45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73,750 │ 5.44% │ 407 │ 410 │ 39,075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丙○(台灣)商業│1,008,978 │14.68% │ 1,099 │ 1,106 │ 105,511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匯豐(台灣)商業│ 508,637 │ 7.4% │ 554 │ 558 │ 53,188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01,619 │ 1.48% │ 111 │ 112 │ 10,657 ││ │有限公司 │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14,738 │ 3.12% │ 234 │ 235 │ 22,465 ││ │有限公司 │ │ │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549,011 │ 7.09% │ 598 │ 602 │ 57,412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551,901 │ 8.03% │ 601 │ 605 │ 57,7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甲○○○○○股份│1,048,777 │15.25% │ 1,142 │ 1,149 │ 109,639 ││ │有限公司 │ │ │ │ │ │├──┼────────┼─────┼────┼────┼─────┼─────┤│10 │新昌資管理股份有│ 233,862 │ 3.4% │ 255 │ 256 │ 24,481 ││ │限公司 │ │ │ │ │ │├──┼────────┼─────┼────┼────┼─────┼─────┤│11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137,498 │ 2% │ 150 │ 151 │ 14,401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384,268 │ 5.59% │ 418 │ 421 │ 40,131 ││ │公司 │ │ │ │ │ │├──┼────────┼─────┼────┼────┼─────┼─────┤│13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 │ │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418,771 │ 6.09% │ 456 │ 459 │ 43,779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合計│ │6,874,982 │ 100% │ 7,488 │ 7,537 │ 718,897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