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鍾文鈞 代 理 人 蔡明哲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3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133 號函通知10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4 、5 、10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同意之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1,009元,有在職證明、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及薪資入帳存摺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住之房屋為其配偶之父所有,無須負擔租金,另有父母須其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戶籍謄本為證,堪認實在。審酌債務人之父鍾○(20年生)、母鍾何○幸(43年生),皆年歲已高且名下無財產,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6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由債務人及其兄弟共3 人平均負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父母之扶養費7,632 元(計算式:11448 ×2 ÷3 =7632),惟債務人主 張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2,500 元,且其個人每月之生活費亦僅需6,137 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8,637元( 6137 +2500=8637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6 月30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4 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5 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17日函附卷可憑。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512,648 元(21009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621,864 元(8637×72=621864), 餘額890,784 元,僅需其中5 分之4 即712,627 元(890784×4/5 =712627,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 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890,640 元(12370 72=890640),較712,627 元高出178,013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12,37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2.04% │ │5.債務總金額:7,399,641元 │ │6.清償總金額:890,64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清償總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16,020 │ 19.14% │ 2,368 │170,4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甲○(台灣)商業│ 82,198 │ 1.11% │ 137 │ 9,864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匯豐(台灣)商業│ 536,605 │ 7.25% │ 897 │ 64,584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625,155 │ 8.45% │ 1,045 │ 75,2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2,231,670 │ 30.16% │ 3,731 │268,632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580,481 │ 7.84% │ 970 │ 69,8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910,720 │ 12.31% │ 1,523 │109,656 │ │ │公司 │ │ │ │ │ ├──┼────────┼─────┼─────┼──────┼─────┤ │ 8 │勝天然資產管理股│ 261,543 │ 3.53% │ 437 │ 31,46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421,982 │ 5.7% │ 705 │ 50,7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333,267 │ 4.5% │ 557 │ 40,104 │ │ │公司 │ │ │ │ │ ├──┼────────┼─────┼─────┼──────┼─────┤ │合計│ │7,399,641 │ 100% │ 12,370 │890,64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