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方順和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林忠良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4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47號函通知5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4 、5號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因不同意之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2分之1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屏東縣私立恆春依莎貝兒藝術幼兒園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另有身心障礙補助4,872 元,每月收入約24,872元,有在職證明及殘障津貼入帳存摺內頁明細附卷可稽。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恆春鎮租屋居住,每月租金10,000元,其與配偶平均分擔,故每月僅須負擔租金5,000 元,另有2 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在學證明及租賃契約為證。審酌債務人之長子方○祥(90年生)、次子方○進(91年生),皆未成年且尚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之數額為11,448元【(11448 ×2 ÷2=11448 】,惟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8,000 元,又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為9,372 元,皆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準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2,372元(9372+5000+8000=22372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僅有自用小客車兩輛,分別為81年、89年出廠,均已逾使用年限,無甚清算價值,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790,784 元(24872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610,784 元(22372 ×72=0000000 ),餘額180,000 元,僅須其中5 分之4 即144,000 元(180000×4/5 =144000)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180,000 元(250072=180000),較144,000 元高出36,000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2,5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5.74% ││5.債務總金額:3,136,090元 ││6.清償總金額:180,000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1 │甲○○○○○股份│1,239,925 │ 39.54% │ 988 │ 71,136 ││ │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 │ │ │├──┼────────┼─────┼─────┼──────┼─────┤│ 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86,333 │ 2.75% │ 69 │ 4,9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17,759 │ 0.57% │ 14 │ 1,008 ││ │公司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092,001 │ 34.82% │ 871 │ 62,712 ││ │有限公司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00,072 │ 22.32% │ 558 │ 40,17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計│ │3,136,090 │ 100% │ 2,500 │ 180,000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