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韋名
- 代理人
- 邱麗妃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黃怡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陳雅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飛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代理人
- 林忠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7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000 元,總清償金額504,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1.21%。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5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自陳其現於旺詮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5,000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單及旺詮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惟尚須扣除勞保費353 元、健保費308 元,爰以34,339元(計算式:35000 -353 -308 =34339 )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甲○○育有一子林○辰(102 年11月生),尚未滿4 歲,顯有受扶養之必要。其次,債務人之配偶甲○○現已懷孕28週,預計將於106 年11月間分娩,生產後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與其配偶甲○○須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6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須分擔11,448元【計算式:11448 ×2 ÷2 =11448 】,爰以每月11,448元列計債務人扶養之費用。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市○○街0 巷0 號房屋供全家居住,每月租金8,00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房屋租賃契約書附卷可憑。債務人陳報該租金係與甲○○平均分擔,其每月實際支出房租為4,000 元,並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1,448元,連同上開租金支出4,000 元,總計15,44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參酌前揭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其數額僅略高於該標準,且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㈣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設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2,472,408 元【計算式:34339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扶養費1,936,512元【計算式:(11448 +15448 )×72=0000000 】,所剩535,896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535896】,僅須其中5 分之4 即428,717 元【計算式:535896×4/ 5=428717,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504,000 元,已高出75,283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7,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1.21 % ││5.債務總金額:2,376,312元。 ││6.清償總金額:504,00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每期金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97,486│ 1,171│ 84,31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乙○(台灣)商業│ 394,055│ 1,161│ 83,592││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46,980│ 433│ 31,17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286,256│ 843│ 60,696││ │有限公司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05,778│ 606│ 43,632││ │有限公司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89,585│ 264│ 19,008││ │有限公司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2,694│ 597│ 42,98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8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272,384│ 802│ 57,74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9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381,094│ 1,123│ 80,856││ │有限公司 │ │ │ │├──┼────────┼──────┼─────┼──────┤│ │ │ │ │ ││總計│ │ 2,376,312│ 7,000│ 504,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