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曉龍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第62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裁定自民國105 年8 月2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 年11月21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96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結果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均不為確答,有更生方案在卷足憑,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應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聯利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固定底薪為21,000元,此外每月加班時數不一,平均每月領取之加班費約4,000 餘元,惟尚須扣除勞、健保費用,故實際可領取之金額約25,000元,有債務人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單、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等附卷可稽,爰以25,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陳報須與其2 名姐弟共同扶養其母葉○霞(41年5 月生),經查葉○霞為身心障礙之人,目前無工作收入,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又葉○霞每月雖固定領有中度殘障補助3,500 元,惟參照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6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上開補助尚不足敷最低生活所需,堪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則依前開最低生活費11,448元標準計算,債務人每月應負擔扶養其母之費用為2,649 元【計算式:(11448 -3500)÷3 =2649】,而本件債務人陳報其每 月實際上支出4,000 元,其數額雖略高於上開最低生活標準,惟本院斟酌其母為身心障礙之人,日常支出費用及醫療費用數額較高,從而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4,000 元作為扶養母親之費用,堪認合理妥適。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以其母葉○霞名義承租屏東縣○○鄉○○村○○路00號房屋居住,每月租金5,000 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債務人支出之租金數額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其次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括個人膳食費、交通費、醫療、水電、瓦斯、電信費用、雜支費用,共計12,000元。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與債務人每月收支狀況【25000 -4000-12000 =4000】,債務人業將其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支出費用餘額之全數用以清償,堪認債務人應尚足支應其所提每月4,000 元之更生方案,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所列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如主文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4,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0.496 % │ │5.債務總金額:570,347元。 │ │6.清償總金額:288,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 453,560│ 3,181│ 229,032│ │ │有限公司 │ │ │ │ ├──┼────────┼──────┼─────┼──────┤ │ 2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 116,787│ 819│ 58,968│ │ │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570,347│ 4,000│ 288,000│ │ │ │ │ │ │ └──┴────────┴──────┴─────┴──────┘